土地与货币(土地和土地资源)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土地与货币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土地与货币以及土地和土地资源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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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革命时期,为冲破敌人经济封锁,活跃农村经济,巩固革命政权,各革命根据地先后建立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并发行货币。井冈山造币厂是革命根据地创办的第一个金属铸币厂,它发行的银元取“工农苏维埃”之意,在币面隐蔽位置加凿了一个“工”字标记,被称为“工字银元”。
二、土地作为商品的特点是是什么
土地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市场的一般规定性。但是,土地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市场的明显特点。
1、交易实体的非移动性。一般市场交换表现为商品实体的运动,而土地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对象不移动,只发生货币运动和使用者的移动,其实质是土地产权契约的交易。因此,土地交易往往以一定的契据等法律文件为依据,权利的取得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方为有效,并按权属管理和市场管理的需要进行变更登记,使其权属的变更得到法律确认。
2、土地市场的地域性。由于位置固定的特性,使得土地市场基本上是一个地方市场,土地必须原地出售。因此,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土地市场产生和发展的动力也不完全相同,因而也就引起不同地区土地市场状况的不均衡。如我国目前土地市场明显地存在着沿海开放城市与内地一般城市、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差异。
3、土地市场的垄断性。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位置固定性,以及土地市场的地域性分割,导致地方性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和土地价格不完全由供求关系来决定,加之土地交易数额较大,所以土地市场容易形成垄断。在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和地区,所谓的土地买卖只是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权的买卖,而不是所有权的买卖。土地的最终产权始终掌握在国家手中,用途由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限定,不能任意改变。所以,土地市场实际上是由政府控制的市场,因而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对土地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就不如一般商品那样明显。
4、流通方式的多样性。土地作为耐用、高值商品,由使用期限长短、利用方式、开发程度、收益高低的不同组合,创造出多种不同形式的土地权属、利益关系,以打破市场流通的局限,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如除买卖外,租赁、分割转让、分期付款、产权交换、拍卖、招标、协议成交、抵押等交易方式在土地市场中相当普通。这种流通方式的多样化是土地市场特有的。
5、土地供给弹性小。土地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土地的自然供给完全无弹性,土地的经济供给弹性也很小。因此,在一定地域性市场内,土地价格主要由需求来决定。对土地的需求增加,地租上升,地价就随之上涨;反之,对土地的需求减少,地租则下降,地价也下跌。
三、土地使用权价款是怎么回事
“1、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这里的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地价款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2、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是指政府一级开发成本、七通一平、规划、勘察等前期开发费用吗?
3、税总局公告【2016】18号文件规定: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这个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什么内容?”
要解答这位朋友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房企营改增后土地价款如何扣除?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必须一次性或分次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即土地出让金。
因为国土资源部门出让土地没有征收增值税,收到的土地出让金只能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以,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为了减轻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国家在营改增以后出台了【2016】18号文件,允许房地产企业在一般计税方式下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采取差额扣除土地价款。
二、房企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究竟包括哪些内容,营改增政策出台以来,这个文件算是得以明确,但是,一个“等”字又意味深长,让人浮想联翩。因为这个“等”字,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又会产生税企争议。实务中,我们认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般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大市政配套费。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般是指政府加价包含在向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价款之内,不再单独收取。所以,文件中虽然罗列出来,但是,我们可以将该项忽略。
2、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如果是净地(熟地)出让,说明政府部门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将生地转化为熟地后再进行“招拍挂”,拆迁安置问题已经妥善解决,土地一级整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房地产企业取得净地可以直接进行二级开发,就不会再发生拆迁补偿安置费和七通一平费用,所以,房地产企业取得净地就需要额外负担这部分费用的支出,需要向政府部门缴纳毛地变净地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政府以“熟地”出让土地,但是,实务中,由于政府资金紧张等原因,会出现毛地(生地)现状出让土地,直接让房地产企业进行拆迁安置和土地一级整理工作,生地转化为熟地后,政府再进行“招拍挂”手续。
房地产企业取得毛地直接进行一二级联动开发,就会发生拆迁补偿安置费和七通一平费用,所以,房地产企业取得毛地自行发生了这部分费用的支出,就不需要向政府部门缴纳毛地变净地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典型代表是旧城改造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第134号文件规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吗
不能,需要评估作价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扩展资料: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的评估应当掌握以下的原则:
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应当尽量客观公正,其评估的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否则,土地使用权评估也就是丧失了其应有的意义,土地评估机构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理由。
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其出让前的评估工作,应当在服从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有利于扩大土地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的强度,亦即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工作要考虑到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
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应按照不同区域以及各块土地的经济价值和效用的大小来确定。
因为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
土地是不动产,其价格当然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息息相关,位于不同地理位置的土地当然具有不同的价格。
同一块土地由于用途的不同而取得经济效益就会不同,因此应当在服从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选择取得“最大使用效益”的用途或者项目评估其出让价格。
五、纸币、黄金、土地的一些概念定义问题
纸币有使用价值吗?是货币吗?纸币有使用价值没有价值不是货币货币只能是金银,纸币是从货币的流通手段中产生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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