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信托模式(信托公司双总部)
金融界网7月28日消息 21世纪全人类面对的重大挑战之一是由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气候变化,在《巴黎协定》的框架下,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危害。本世纪中叶实现碳中和,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根本举措。
习近平主席在2020年9月22日的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将力争2030年前碳达峰,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30年内实现碳中和,不仅仅是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个郑重承诺,也是中国面向“零碳经济”时代,加速经济持续调整,持续提升经济竞争力的战略部署。
由于我国经济仍然处于相对快速增长的阶段,经济发展将会带来的能源消耗,目前我们面临着高碳化能源结构,重型化产业结构等诸多挑战。我们既要控排放又要保增长,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所以,要进一步优化国家经济发展形式与结构。
据安永《双碳背景下中国能源行业转型之路》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全社会的碳排放量约106亿吨,其中电力行业碳排放约46亿吨,工业领域的碳排放约43亿吨。从能源消费结构来看,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亿吨标准煤,其中碳强度最大的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57%,仍然是“一煤独大”的格局。相比之下,我国的清洁能源,清洁能源还包含天然气的消费,占一次能源的比重仅仅为24%。
安永大中华区金融服务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合伙人亚太区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主管李菁女士称,“化石能源的生产和消费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实现“双碳”目标必须从能源结构转型入手,“双碳”背景下中国能源行业转型之路需多重助力,主要体现在技术助力、金融助力、政策助力。“从全球来看,中国是首个制定较为完善的绿色金融发展框架的国家,在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七部委发布了《关于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绿色金融对于能源行业的支持作用的体现,在两个部分:第一,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培育和支持。第二,支持传统能源行业实现低碳转型。”李菁继续说道。
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一些激励政策,201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包括浙江、广东、江西、贵州、新疆,成立了五省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示范区;在2019年12月批准了甘肃兰州,除了6省9地之外,还有一些直辖市,一些省份也将持续出台激励政策,激励实验区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
从“双碳”目标实现所需的资金量来看,从2021-2060年,40年的时间,根据现在的预估,至少需要138万亿人民币。如果算上企业在海外的布局,整体的资金需求量超过200万亿人民币,还有专家和学者预测会超过300万亿、500万亿。
“30.60”“双碳”目标的实现任重而道远,金融机构应该发挥源头活水的作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近年来金融领域孕育着绿色的变革,包括绿色债券、绿色贷款、绿色存款、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不同的金融产品和工具发展迅速,为能源行业转型升级提供助力。2021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了《2021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中国境内外本外币绿色信贷存量11.95万亿元人民币,接近12万亿,全球排名第一;中国绿色债券存量人民币8132亿元,居世界第二。《绿债目录(2021年版)》的发布,将使我国绿色债券更加聚焦绿色低碳发展战略。
做为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产业的信托公司,既可以开展融资类、投资类业务,还可以开展事务管理类业务,对于各类碳金融业务模式,均可以通过信托计划实现业务落地,有着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碳中和债”也成为信托公司参与此类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布局的主要手段。据此前百瑞信托监测数据显示,在3月份由英大信托、建信信托、百瑞信托担任受托管理机构,发行总规模达69.45亿元资产支持票据。
据悉,碳信托相关产品主要分为碳融资类信托、碳投资类信托、碳资产服务信托三种类型。
碳投资类信托,借鉴碳基金的业务模式,信托资金主要将用于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所的碳资产交易,在把握碳资产价格波动趋势的基础上获得碳资产交易的收益。
碳融资类信托即信托公司以控排企业的碳配额或CCER为抵押/质押设立信托计划,向控排企业发放贷款;亦可设立买入返售信托计划,向控排企业购买碳资产同时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信托计划再以约定的价格将碳资产回售给控排企业。
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即企业将其获得的碳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交付该信托计划。企业可与信托公司约定信托计划的期限,并约定到期后信托计划返还碳资产、向企业兑付约定的收益。
据中融研究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行业内已有8家信托公司设立了9单碳交易相关产品。今年年内有6家信托公司设立了6单碳信托。其中,碳投资类信托模式居多,达3单。分别为今年2月中航信托设立的全国首单“碳中和”主题绿色信托计划;4月华宝信托成立的“ESG系列-碳中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近日中融信托成立的“中融-骥熙4号碳交易CCER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次, 2单碳资产服务信托,即3月英大信托发行的”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绿色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和4月中海信托成立的“中海蔚蓝CCER碳中和服务信托”是碳资产服务信托;1单碳融资类信托。即2月兴业信托成立的“兴业信托·利丰A016碳权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附: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对于多数信托公司而言,碳金融业务均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信托公司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探索,目前仍面临着碳资产价格的投研能力欠缺、信托公司后台评审团队对碳资产价值的认同、资金端的支持即委托人短期内是否能够接受各类碳金融产品等等问题。”
在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下降,行业进入转型关键期的大背景下,碳金融业务有望成为信托公司重要的业务创新点,为信托公司开辟新的业务领域。同时为信托做为动员社会资本投资碳中和产品的一个好的载体,可发挥自身优势进行资源整合,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提供金融支持。
本文源自金融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