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从事人员(融资租赁资格)_今日财经_理财之家

融资租赁从事人员(融资租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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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4宪法宣传日之际

北京三中院的法官

前往北京市律协

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实务问题

进行了一次

“京法巡回讲堂”

京法巡回讲堂|听听法官如何多维度解析融资租赁

本次讲座围绕市场交易的重要行为之一——融资租赁,从案件数据、案例分析、法律规定等多维度进行重塑解析,着力打造一堂普法精品课,取得良好普法宣传效果。

京法巡回讲堂|听听法官如何多维度解析融资租赁

京法巡回讲堂|听听法官如何多维度解析融资租赁

京小槌说法



案件数据透显融资租赁行业特点

据调研,因融资租赁业务对出租人业务能力和资金实力要求较高,通常由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以机械设备、工程车辆为主,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标的额通常较大,该类纠纷原告通常为融资租赁公司,被告则主要为其他租赁物使用公司,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和电力供应等行业。双方诉争除围绕租金、违约金、逾期利息和承担保证责任等传统诉请外,还涉及主张担保物权、保证责任、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等诉讼请求。

京法巡回讲堂|听听法官如何多维度解析融资租赁


法律剖析:

精准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出卖人,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因此,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与其类似的法律关系存在多种,如租赁合同、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抵押借款合同以及保理合同等。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结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需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因此,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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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讲:

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因素


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首先要确定租赁物的性质。实践中,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如因自身特性不同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产生不同的认定结果。例如, 所融之物一般应当具备较长期使用功能的“特定物”,而非一次性消耗品或种类物。同时,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特许经营资产、划拨的资产、租赁物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均可能影响合同关系及效力认定。特殊的租赁主体,如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需要考量对于国有资产处置、融资行为的披露义务等,在确认合同效力时要审核相应融资行为是否取得相关审批或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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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合同各方主体的利益

多维度精析合同违约及解除的

认定要素和法律后果


在承租人违约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在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以及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之间做出选择。二者存在适用顺序问题,若支付全部租金的生效文书未予履行,那么出租人仍有权提起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之诉。同时出租人不得再依据支付租金的判决申请执行。出租人通过何种途径受偿均应遵循填平原则。出租人若直接选择解除合同,则不能再行提起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讼。

若合同因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不同解除情形的法律后果亦不相同。若因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而解除,则需承租人折旧补偿;若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解除、撤销而被解除;则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可以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若出租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则可以向承租人要求收回租赁物以及赔偿相应的损失。

京法巡回讲堂|听听法官如何多维度解析融资租赁


供稿:北京三中院

编辑:周燕 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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