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安全(投资理财安全性)
看似高收益、高回报,实则虚假宣传、非法集资。近日天水中院审理了一起集资诈骗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人鲍某与他人预谋利用某基金管理公司名义非法集资,在天水地区设置办公场地、招聘业务员,通过散发传单公开宣传,以搞聚会、送福利名义诱骗大量集资参与人到其办公场所,由培训讲师宣讲虚构的“期货合约”、“短期智能合约”投资项目,并承诺“每单投资3000元,每天60元、为期100天”的高额返利,诱骗集资参与人投资。截至案发,累计诈骗126万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66万元;且集资参与人多为老年人,危害巨大。案发后,办案机关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追赃挽损50余万元,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鲍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获刑六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当下,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人们贪利、投机的心理及投资需求旺盛但投资渠道狭窄、社会资金供需错配等现实情况,以新科技概念为噱头或者假借国家重大政策蹭热点、搞虚假营销,再以“投资获取高息”等为诱饵吸引老年人等社会公众“投资”,诈骗公私财物,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如何正确区分非法集资与正常的投资理财显得尤为重要。
什么是非法集资?
企业或是个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行为方式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量刑标准
二、集资诈骗罪
1.行为方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表现为: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等情形。
2. 量刑标准
天水中院提醒:
广大投资者特别是老年人要树立理性投资观念,既要了解所投资的项目,又要了解关于投资理财的相关规定,任何时候都应当选择合法、正规的投资渠道,做到“五个不”,即对“高息”诱惑不轻信;对企业“实力”不崇拜;对“官方”背景不迷信;对“热心”熟人不盲从;对“创新型”理财产品不动心,加强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守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