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一、证券员工违规类型概述
据不完全统计,自2020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及各地派出机构公布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及行政监管措施大约有4900多份,由于相关法规未强制公开针对持牌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故针对证券期货持牌机构的监管措施相比上市公司的较少。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业也快速呈现业务出向总部聚拢的特征,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证券营业部类型的变化,由原来的A类营业部,逐步向B类、C类轻型营业部转变,尤其是新设的营业部,大部分为C类,A类营业部的数量快速减少。
由于现在绝大部分业务已经实现网上办理,并且伴随着近2年来的新冠疫情,也间接加快了证券期货业线上业务办理的进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必须临柜办理的业务以及屈指可数。业务的合规管理的责任也逐步转向总部。针对众多的证券期货分支机构,人员的合规管理风险已经逐步成为主要的风险。
经对证监会系统公布的4900多份处罚案例进行分析,其中涉及到《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案例就由36份。
二、法规解读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经典案例分享
1.2022年1月7日,【天津证监局】关于对王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王某彬在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吴家窑大街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向客户传递的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是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二是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
三是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违规向客户推荐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规定。
2.2021年11月9日,【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周某在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中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代理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等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2021年2月9日,【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姚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姚某担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兴华大街营业部证券营业部(现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桥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的规定。
4.2020年3月23日,【上海证监局】关于对杨某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杨某媚作为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员工,向客户推荐非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且参与了部分产品的销售过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九项以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5.2020年3月3日,【浙江证监局】关于对夏某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夏某臣在担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县前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私下提供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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