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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监管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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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检察官》杂志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的文章。

不要忽视这篇文章的重要意义,它可能会指导全国办案机关对于盗窃虚拟货币行为法律定性的认识。

文章对比特币在《刑法》的财产属性角度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政策变化进行了区分。

第一、盗窃比特币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之前的, 就构成盗窃罪。

第二、发生在2021年9月之后的,就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第三、如果是掌握他人比特币钱包账号、密码或者私钥登录他人钱包转移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之后的,则不构成犯罪。

为什么要以2021年9月作为区分时间节点?

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视为特定的虚拟商品。

2021年9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一律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并视为非法金融活动。

《刑法》中体现财物属性的交易、兑换及定价服务等均不被我国法秩序所认可。

所以在此背景下,《刑法》不应再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财物来保护,仅能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来定罪处罚。

这个观点也是何律师第一次看到,特地查询了一下该文章的作者和《中国检察官》杂志的背景。前者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后者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国家级法律期刊,对全国各级检察办案机关均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那么对于这篇文章的观点,您赞同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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