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合约赚的谁的钱
作者
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关键词:虚拟货币;洗钱;OTC
《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是否都会涉嫌犯罪?》一文,表明了如果行为人是通过0TC交易获取币价的波动赚取差价,且获利来源于与自己进行OTC交易的对手,则是虚拟货币交易的自我投资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不是通过币价本身的波动获取收益,而是利用场外交易这一方式,成为获取第三方给予获利的手段,则可能涉嫌犯罪。
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构成何种罪名也会是以后成为争议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将人民币兑换为虚拟货币将会成为最常见的洗钱方式,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改以及“自洗钱”的入罪,与洗钱有关的罪名将会成为“币圈”的一大爆发罪名。(广义的洗钱包括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为什么说与洗钱有关的罪名会成为“币圈”的爆发罪名呢?这主要和人民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的方式有关。
我们来看一组完整的兑换方式:
众所周知,诸如BTC、ETH、USDT等虚拟货币可以通过OTC交易随时与人民币进行兑换,且在虚拟币交易过程中,均是匿名操作。因此,无论是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还是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方式,都可以成为资金转移的洗钱方式。
如果在我国将虚拟货币定位与虚拟商品不变的前提下,将犯罪所得(限于犯罪后所得的资金即人民币)用于购买虚拟商品(虚拟货币),本身就是一种将“脏钱”合法化的行为,也就是将人民币用于买卖、投资虚拟商品,那么就会符合洗钱罪所称的“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当然这一前提必须是我国承认买卖、投资虚拟货币是合法的。
抛开虚拟货币是虚拟商品的前提不谈,将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也是一种将资金转移、转换的行为,就这个行为而言,也会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与洗钱的行为。
可能很多人理解转移、转换行为,仅仅是物理空间上的转移,是从A地转移到B地的过程。但实际上,既然地理空间位置的变化属于转移、转换,那么将A物转变为B物,此类性质的改变,更应该认为是转移、转换行为。也就是说,转移、转换行为不仅包括物理空间位置的变化,也包括事物性质的变化。不能说将人民币转换为虚拟货币,或者将虚拟货币转换为人民币就不是转移、转换行为。
若将虚拟货币视为虚拟财产不变,那么将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又将会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以及洗钱行为。
虚拟货币如果是个人的虚拟财产,那么从犯罪中获得的虚拟货币也一样是虚拟财产,如果将虚拟财产又转换为人民币,就会成为将财产转换为现金的行为,同时也就具备了财产套现的可能性。
基于此,将虚拟货币转换为人民币就会符合洗钱罪将财产转换为现金的行为,同时也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通过虚拟货币转换财物、套现的行为。(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
由上可知,将人民币转换为虚拟货币,或者将虚拟转换为人民币,以及将人民币转换为虚拟货币再转换为人民币,总能成为洗钱的方式。
既然将人民币转换为虚拟货币,或者将虚拟货币转换为人民币极易成为洗钱的方式,是不是进行了人民币转换为虚拟货币,或者将虚拟货币转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就会涉嫌洗钱类犯罪呢(要么构成洗钱罪,要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不是如此。
如果个人是从事虚拟货币的现货,杠杆,合约交易、或者是进行流动性挖矿,质押挖矿,以及NFT艺术品交易,链游等活动,那么将人民币转换为虚拟货币,或者将虚拟货币转换为人民币就是入金和出金的必要方式,主观上是基于投资的目的,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也非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因为在实现人民币转换为虚拟货币,虚拟转换为人民币的过程中,最常见涉及洗钱的就是一部分专门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包括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的第三方人员,他们往往通过提供的银行账户接收犯罪资金,之后利用虚拟货币OTC交易将这些资金转移,进而收取佣金。
另外一种就是虚拟货币承兑商和普通交易商,他们往往受雇故意直接参与洗钱,直接进行OTC交易,以及币币交易,为犯罪分子隐瞒非法资金提供便利途径。
而上述人民币转换为虚拟货币,或者将虚拟货币转换为人民币,不能成为洗钱方式的原因,或者说所隐含的一个条件就是虚拟货币仅仅只是用于投资的充值方式,为投资所必须的出入金方式。除此之外,就会成为洗钱的方式。
比如,我们办理的一起ICO代币发行案件,其中的主流虚拟币就是用户用来兑换代币的充值方式,如果不以主流虚拟币充值,就无法获得代币。
基于相同的原理,在很多网赌,外汇、期货诈骗、非法经营案件以及涉虚拟货币传销,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果将虚拟货币作为入金的一种充值方式,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应将人民币转换为虚拟货币,或者将虚拟货币转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另行认为是洗钱类罪名予以数罪并罚。一方面,是因为用户自己通过OTC交易方式以虚拟币出入金;另一方面,即使平台采用了此种兑换方式,也仅仅是服务于上游犯罪,要么被上游犯罪吸收,要么是上游犯罪得以完成的一个必经过程,而不能认定是单独成立洗钱类犯罪予以数罪并罚。
综上, 将人民币转换为虚拟货币,或者将虚拟转换为人民币,以及将人民币转换为虚拟货币再转换为人民币,极易成为洗钱的方式,原因在于诸如BTC、ETH、USDT等虚拟货币可以通过OTC交易随时与人民币进行兑换,且在虚拟币交易过程中具有高度匿名性。
但是,如果个人是从事虚拟货币的现货,杠杆,合约交易、或者是进行流动性挖矿,质押挖矿,以及NFT艺术品交易,链游等活动,那么将人民币转换为虚拟货币,或者将虚拟货币转换为人民币就是入金和出金的必要方式,虚拟货币仅仅只是用于投资的充值方式,而不是洗钱方式。
未经李泽民律师本人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