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货币的风险有哪些
装不进钱袋子里的币是什么币?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指在虚拟空间中特定社群内可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货币,不少抱着一夜暴富想法的投资者深陷其中。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因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以下是越秀法院审结的一起由虚拟货币交易引起的民事纠纷
让我们一起来“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被告肖某通过微信沟通、线下宣讲培训等形式向原告麦某推荐贝尔链投资项目,通过在某游戏APP充值玩游戏赚取BRC币(虚拟货币),再到某A网交易平台、某B交易所进行币币交易,以此赚取资金。某A网、某B交易所均为虚拟货币平台,需注册账户后进行操作。2019年5月,被告及所在公司员工为原告下载了相关的交易所APP及游戏APP,并进行了账户注册。
此后原告及其妻子分别向被告及被告指示的他人账户转账140余万元用于购买游戏币,此后原告又向被告转账了70余万元。2019年5月起,原告与多名案外人进行交易,用于提现和复投。
2019年7月30日,该游戏APP停止产币。2019年8月30日,游戏APP关停。2019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转退游戏币38000个,被告先后向原告转账35万余元。原告认为肖某引诱其投资游戏币导致亏损,相关的游戏币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肖某应当赔偿其所有经济损失,因此向越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肖某向其返还资金157万余元及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原告及其妻子向被告或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的有关款项,被告或场外商家已向原告交付了对应的平台QC币或BRC游戏币。原告熟悉游戏操作后,即自行操作。涉案游戏币是国外“贝尔链”基金会发行的,是“贝尔链”游戏生态中的结算工具。被告只是某A网和某B交易所的普通用户,与原告及其交易商家之间均无法律关系。被告介绍涉案区域链游戏给原告,原告了解并知悉风险后全程自主操作游戏,如有损失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BRC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BRC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案中,原告将相应款项转入被告及被告指定的账户,被告协助其兑币并向原告交付了相应的平台币或游戏币,原告并未对其交易账户中的虚拟货币数量提出异议。后原告自行操作账户进行提现、复投,投资利益由原告自行掌控,被告除回复原告的询问外并没有对其账户进行干涉管理。原告退币给被告,被告亦有向原告转账回款。从原、被告聊天记录及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看,原告应当了解案涉项目的经营模式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该项目中进行投资、交易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广州中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上诉。
法官提醒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公民在参与各类投资时应到正规的金融机构、金融交易场所,签订规范的投资理财合同,注重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及投资理念,警惕所谓“保本、低风险、高收益”,增强风险意识,坚拒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自觉远离非法机构、非法平台推出的非法产品,守好“钱袋子”。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及向公安部门报案。
来源: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