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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如需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本人获得授权)

1.无法准确区分情节严重标准:20万和30万-3000元标准是否矛盾?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立案标准到底是20万还是30万-3000元的问题。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该予以刑事处罚。

但是根据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有明确提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单向流入涉案卡中的流水超过30万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经过查证系涉诈资金,才属于帮信罪中的情节严重。

一个是规定20万属于帮信罪中的情节严重,一个又规定了30万且3000元才属于情节严重的标准,到底以哪一个为准,是不是司法解释和2022年的会议纪要发生了矛盾?

实际上并非如此。这两个关于帮信罪的法律法规条文,实际上是规定两种不一样的帮助他人网络犯罪的行为。前一种20万元的标准,是指帮助支付结算的金额,后一种30万-3000元的标准,是指非支付结算,单纯的单向流入,也就是纯收款金额达到30万,且至少查证3000元属于涉诈资金,该标准,我们定义为30万-3000元。

这里的支付结算,是指在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进行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具体刑事规定可以参考2017年最高检公诉厅关于金融犯罪案件办理的会议纪要或央行支付结算相关法规),而更加通俗或者贴近司法实践生活实践的解释,可以看看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条第二段,“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是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

如果是单纯出租出售信用卡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资金,没有相关转账套现取现等,单纯的出租出售不能认定为一种支付结算行为,因此就要依照30万-3000元标准。

帮信罪研究(一)|关于帮信罪的认定,对三大误区的解读

2.另一个重大误区,无法将出售出租银行卡行为和交易收款行为准确区分

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涉及两卡类的帮信罪犯罪形态,基础的犯罪行为模式是“出租、出售”,实际上,也包括部分出借行为(注意是部分)。比如,对于30万-3000元的标准,只适用于“出租、出借”这种场景,即行为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但是实际上,司法实践中,有观点却把这种数额标准,强行套用到其他行为模式中,比如商品交易收款中,行为人没有出租、出售银行卡,仅仅是因为商品交易行为收到赃款,就强行套用30万-3000元的标准,但实际上,对于交易收款型帮信罪案件,并没有明确的金额规定,因为对于这类案件,定罪的关键点,依然是帮信罪的主要核心,即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

例:张三从事虚拟货币交易,通过相关国际公认的正规交易所出售某种虚拟币,但是因为个人银行卡收款收到了赃款4000元,而张三的收款卡过完收款流水过千万,很多因为时间久远,已经无法查证,此时,如果强行套用30万-3000元的审查标准,此时张三就可能被某些办案机关认为符合帮信罪的条件,但是此种认定方法无疑是片面的。

理由:针对商品交易收款的问题,在最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于收到赃款是否会构成帮信罪的问题,该意见实际上明确了,必须是在公安机关查案中,(警方)明确告知了商家其交易对象涉嫌相关电信网络犯罪,然继续与其交易的,就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之所以如此认定,是因为警方的明确告知,就导致商家在主观上的明确明知,客观上依然和可疑的交易对象交易,就属于知法犯法,构成帮信罪毫无争议。但是,这也明确了关键点,即对于交易商品收到赃款型帮信罪主观是否明知的认定,需要达到“警方明确告知”等同的明确程度。(对此补充,警方告知的罪名,可以是电信诈骗,也可以是赌博犯罪,也可以是非法集资类犯罪等等)不仅仅是电信诈骗,警方如果是告知商家,其交易对象如果涉嫌赌博犯罪,传销犯罪,非法集资等通过网络活动实施的犯罪等等,依然与其交易,构成帮信罪依然是可以确定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推论的情况很常见,也符合法理逻辑。

但是,也可以看出,在商品交易类帮信罪案件中,警方的明确告知,是判定收款人或者交易者主观上确定明知的直接证据。

(《电信诈骗司法意见二》该规定的原文为:“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易收到赃款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而实际上,对于交易或者收款类的涉诈资金流转问题,2016年版本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般称作《电诈意见一)》)中,提到了一个很关键的关于交易收款收到赃款的善意取得排除情形:

“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所谓善意取得,是一个典型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交易规则,也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比如诈骗分子,盗窃分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比如向承兑商购买虚拟货币,承兑商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善意是指不知情且无过失,承兑商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警方仅可以追缴盗窃分子或者诈骗分子向承兑商购买的虚拟货币。)

从《电诈意见一》中可以看出,电诈分子如果将资金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他人,比如用于购买虚拟货币,购买游戏充值卡等等,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警方就不能追缴。如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就应当依法追缴。

而且,根据《电诈意见二》,如果警方明确告知,此时行为人主观上当然明知,就不再构成善意取得,此时,就不仅仅是追缴的问题,行为人还可能会涉嫌帮信罪,但是,非善意取得,是否就直接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需要分情况而定。

3.非善意取得=帮信罪?

针对非善意取得行为,即交易价格异常,是不是只要是收到了赃款赃物,就属于帮信罪?亲友间的赠与,本身就符合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正常的社会交往出现赠送高价值财物的情况也属于合理范畴,但赠与就是典型的非善意取得,属于免费转让,完全没有价格,但是受赠者是否属于帮信罪?当然不是,因此不能一概而论说只要不是善意取得,收到了赃款赃物,就是帮信罪,这就违背了立法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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