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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都逐渐进入全球前列,但也产生了一些显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商务信息、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税收问题、电子交易安全等,亟待完善法律制度来保障安全,走私犯罪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特点。为适应惩治走私犯罪之司法实践的需要,中国内地立法和司法领导机关不断创制、修改、补充和调整法律、司法解释, 构筑了目前我国惩治走私犯罪相对完备的罪名体系, 体现出法网严密、惩罚严厉等惩治特点。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述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它具有跨国性、无形性、匿名性、即时性、无纸化和快速演进等特点。
(二)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1、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现状
发达国家走在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的前列,欧洲2014年全球跨境电子商务报提出,2013年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前6位均位于发达国家,且5家是欧洲国家,进口额前4位是中国、美国、英国、德国。其中美国和英国交易最频繁。2012年,仅欧洲市场规模便超过四千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三成以上,2015年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超过一万亿美元,欧洲地区为全球最大市场。以英国为例,其互联网经济已占GDP近百分之八。英国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明显的特征是跨境商务吸引的金额较大,很大比例的英国商家已经接受从欧洲大陆、美国以及亚太区的订单。其他国家也增长喜人,到2020年,美国、英国、德国、北欧地区、荷兰以及法国等六大电子商务市场的网络出口总价值将增长五倍。现阶段网络贸易的最大顺差是英国,位列全球最发达电子商务市场,网络贸易顺差超过七亿二千万英镑,紧随其后的是美国和德国。他们能取得如此的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完善的服务和合适价格,多样化的支付方式、语言服务和运输危式,也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然而目前消费者也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前沿信息缺乏基本了解,导致企业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从而一定程度阻碍了跨境电商的发展。据权威机构调查,超过四分之一的人称不参加跨境电商交易的原因就是因为其中涉及太多的政府政策与相关税法条款。其次,大量的个人消费者的跨境电商采购,导致邮政小包业务的迅速兴起,这种“类倾销式”的物流模式,损害了消费国物流商和卖家的利益。
2、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近几年方兴未艾,跨境电子商务对国际间的要素组合和价值分配正在产生深刻的影响。2012年,权威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八万亿,中国位列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国家。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增长继续强劲,总交易额达两万亿元,增速超过外贸增速。基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统计数据来分析,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呈现出进口规模小,出口规模大的特点。从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进出口结构图可以看出,出口规模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要想跨境网购市场健康发展,就必须要不断的加强法律监督政策的落实。
跨境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带动新兴的跨境电商从业者崛起,以大学生为例,近年来,跨境电商的主要参与者中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比例急剧增加。网络平台是跨境电子商务重要部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可分为以下几种:(1)跨境电商服务平台。海关总署允许电商企业或个人可运用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进行分送集报、结汇退税,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开始出现。(2)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为外贸企业进出口通关提供便利服务的系统平台。平台数据直接对接海关系统,节省报关时间,提升通关效率。主要服务中小型外贸企业、跨境进出口电商企业,海关总署、地方海关负责监管。(3)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解决数据采集、交换对比、监管等工作,服务对象与通关服务平台基本类似。国检局、国税局等部门负责监管。平台除沟通政府部门外,还能直接对接海关通关服务平台。(4)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在降低外贸门槛、处理外贸问题、降低外贸风险等问题上提供了便利和解决方案。适用于小包裹、小订单等业态。
二、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法律风险
虽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形势很好,但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问题。有学者指出制约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的主要问题:一是法律体系亟需建立;二是信用评价和标识需统一;三是在线支付须安全;四是物流短板;五是品牌化瓶颈;六是其它,如税收等。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相关法律体系。在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情况下,更容易使其他问题恶化,从而不利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主力军是企业,此外还有个人从业者以及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网络平台。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参与者的企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人才的匮乏、信用缺失、质量问题等。跨境电商网络平台也有着问题。第一,信用问题。第二,跨境税收的问题。第三,第三方支付不便,成为跨境电商平台进一步做大做强的一大障碍。而境外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较之于国内的法律风险而言,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领域。由于我国境外电子商务的发展经验比较的少,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一)隐私风险
由于用户在进行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网络经营者都会要求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登记个人信息资料。但是如果企业并没有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而有所泄露,从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情绪,造成消费者对企业产生不满情绪。同时在境外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整理从而建立起消费者信息资料数据库,并且还会通过一种有价的形式向第三方出售,这就违反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销售书本和报刊已经被众多的企业所应用,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隐藏着关于著作权的法律风险。由于传统的著作权法是以实物为著作载体,而境外电子商务开始出现一种电子文档和课件浏览的销售方式。在进行电子交易过程中,企业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购买者对书本和报刊信息的随意传播,同时也无法保证对其他用户的复制和拷贝,极易对原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一定的侵犯,从而引发著作权法律问题。
(三)商务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在交易的过程中需进行电子支付,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面临着巨大的虚拟诈骗风险。境外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风险主要是一种国际性的非法交易活动,参与境外电子商务的企业,并没有按照合法的方式来进行贸易交易,造成企业与用户之间经济利益的损害。根据实际数据资料显示,大约有1亿的境内在线消费者受到虚假信息的侵害,所骗取的金额也是相当的高。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上并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评判标准,从一定程度上给许多的不法企业以及个人提供了洗钱的可能性。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平台比较多,从而给个别机构提供了诈骗和违法违规的机会,使得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跨境消费上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导致境外电子商务交易存在法律风险。
三、我国走私犯罪状况及其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及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的关税和对外贸易管制发生了变化和调整, 走私分子利用一些新的管理规则、新的交易方式、新的经济关系, 将走私牟利违法行为混藏在正常的进出口业务中, 以更加隐蔽的手法,逃避海关监管, 偷逃国家税收, 走私活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闭。第一, 因关税及进出境环节税的存在, 传统偷逃关税性的贸易性走私继续存在阁。第二, 从走私的对象上来看, 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 如家电、机电产品、汽车等, 由于降低关税, 放松控制, 走私诱因弱化但不会消亡知识密集型产品, 如电脑芯片、软件、药品、精密配件等走私诱因日趋增强资源密集产品, 如成品油、食用油等走私诱因长期强势存在困违禁物品的走私, 如枪支弹药、毒品等也会长期存在。第三, 内外勾结, 形成集团化、专业化的走私网络, 经过几年来对走私犯罪的严厉打击, “ 蚂蚁搬家” 、“ 水客携带”等“ 化整为零”式的团伙走私开始抬头。第四, 走私活动出现了通过商业瞒骗、利用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走私为主的行业性新特点, 一些企业出于共同的目的, 形成价格联盟, 采用相同的运作模式进行走私活动。第五, 单位仍是走私犯罪的主要主体。近年来, 中国内地走私犯罪在某些方面的表现虽然发生了变化, 全年发案数量和总案值有所降低, 但其在现阶段和今后较长的时期内仍然是多发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主要经济犯罪类型。据统计,2005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走私案件9267起, 案值98.5亿元。查获各类毒品467.9公斤、易制毒化学品4053.1公斤、反动邪教等宣传品537.3万件。其中, 价格瞒骗走私、加工贸易渠道走私和利用减免税政策走私这三类案件的案值、涉嫌偷逃税分别占到货运渠道走私案件总值的79%和偷逃税总额的95%。
四、我国走私犯罪的特征与罪种概要
走私犯罪不限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走私罪罪名。鉴于客观走私行为的相同性, 它包括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规定的10种走私罪的具体罪名和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2个罪名。
(一)走私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学者认为, 走私犯罪的概念要能够涵盖刑法所规定的各具体走私罪的规定。从现行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 界定走私犯罪要把握走私行为的方式和走私对象两方面的内容。走私的行为方式具体包括三种一是直接走私行为, 二是变相走私行为, 三是间接走私行为。变相走私和间接走私准走私行为刑法已做明确规定直接走私行为则需要参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界定。走私对象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物品,这些物品《海关法》及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已做规定;二是普通货物、物品。不同的走私对象和走私行为方式对于构成走私犯罪的要求也不相同, 因此, 由于走私对象和走私行为方式的复杂性, 决定了走私犯罪的概念不可能是高度的本质性特征的揭示, 而只能采用外延穷尽式的概括。
走私犯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走私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2.走私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部分具体走私罪, 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还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3.走私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
海关监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偷逃关税, 数额较大的行为, 或者违反海关法规或者其他法律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 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及其他以走私犯罪论的行为;4.走私犯罪侵犯的客体侵犯的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
(二)走私犯罪的罪种
根据国内现行刑法的规定, 走私犯罪共有12种具体罪名, 具体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植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动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以及同时也属于毒品犯罪范畴的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下面, 就这些犯罪的主要特征及理论与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予以概要论述。
1.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弹药。关于“武器、弹药” 的范围, 有论者认为, 由于刑法未对武器、弹药的范围作限制性规定, 原则上应当认为它包括一切有杀伤性、穿透性、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者其他物品, 但管制刀具、仿真枪不应包括进去。也有论者认为, 各种类型的具有攻击防卫性的仿真武器、仿真弹药, 属于海关和边防检查管理的范围, 也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范围。主流学者认为, “武器、弹药”的种类, 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但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 应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物品罪定罪。
2.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核材料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核材料的行为。所谓“ 核材料” , 是核燃料、核燃料产物和核聚变材料的通称。其范围应根据中国加人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规定确定。
3.走私假币罪。走私假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的货币, 所谓“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所谓“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面额、颜色和质地制造的假货币。有论者认为, 伪造的货币, 还应包括直接可以用作支付手段的货币票据等。学者认为, 这种认识不准确, 是对货币的扩大解释。另外, 因变造的货币不属于伪造的货币, 依据罪刑法定原则, 走私变造的货币的, 不构成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走私文物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是指珍贵文物以及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珍贵文物主要包括国家一级、二级文物和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部分三级文物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应结合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中国内地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 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 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 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 才能出境,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值得注意的是,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境外文物人境或者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非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均不构成本罪, 如果符合走私普通物品罪规定的构成条件的, 则应以走私普通物品罪论处。
5.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所谓“ 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 , 是指具有高价值性和稀有性的金属, 一般是指金银, 也包括与金银同等重要的铱、饿、钉、铂、锗、把等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本罪的行为仅限于将贵重金属非法运出境将贵重金属运入境的, 不构成本罪, 如果符合走私普通物品罪的处罚条件的, 则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珍贵动物”, 是指列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所谓“珍贵动物制品”, 是指珍贵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珍稀植物”, 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的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根据国务院1996年9月30日颁布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之规定,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珍稀植物, 其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珍稀植物制品”,即珍稀植物的制成品。
8.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 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并且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所谓“ 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以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所谓“以传播为目的”, 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在社会上向不特定的多人展示、播放、散布或流传等。行为人走私的物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是本罪构成与否的关键。根据刑法第367条的规定, 刑法典中所称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至于淫秽物品的种类和范围, 中国一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值得注意的是, 由于“淫秽物品”具有先于刑法规范的评价性质, 其评判标准势必决定于社会的良风善俗、文化传统和道德观念, 而这些标准会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发生变化, 因此,“淫秽物品”的范围也并非一成不变。如果行为人走私的物品经鉴定不属于淫秽物品的, 自不构成本罪因走私该类物品偷逃应纳税额较大的, 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9.走私废物罪。走私废物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逃避海关监管, 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 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5条对新刑法第339条第2款的修正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 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 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走私废物,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才构成犯罪。
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指偷逃国家准许进出境的普通货物、物品应缴的进出口关税和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达到万元以上。
11.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 以走私毒品罪论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一般认为, “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2.走私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配、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一是指中国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1988年10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准许证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 醋酸醉、乙醚、三氯甲烷三种特殊化学品的出口, 必须持有卫生部批准的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对违犯规定, 擅自出口和走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指海关法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醋酸醉、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对于“ 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范围, 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