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转让被骗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招募孙某文、鞠某晴、庞某龙等人,在明知他人买币资金来源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金德”平台低买高卖虚拟货币USDT以赚取差价利润。同时,孙某文在明知代收款资金来源可能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指使庞某龙等人办理31张银行卡,通过为“金德”平台提供代收款业务(即“跑分”)进行非法牟利。
经查,方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涉及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61件,诈骗金额共计829万余元,已查明的过账资金为10.3万余元。方某非法获利15万元,孙某文非法获利3万元,鞠某晴非法获利0.5万元,庞某龙非法获利1万元。
今年4月28日,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鞠某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庞某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
准确认定罪名,明确侦查方向。公安机关以方某等9人涉嫌诈骗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全案证据,并对9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后,认为根据最高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相关规定,认定方某等人明知上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为其提供帮助,即构成上游犯罪共犯的证据不足,其买卖虚拟货币、“跑分”等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遂在批捕阶段变更罪名,对其中4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并详细列明继续侦查提纲和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明确下一步侦查重点和方向,为案件顺利审查起诉奠定证据基础。
借鉴外地经验,有效驳斥辩解。本案被告人方某在公安机关不认罪,并提出“自己系正常买卖虚拟货币,意识不到买币款的来源,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检察机关借鉴重庆市及浙江省公检法机关分别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规定,认为“对于帮助者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一般只要有证据能够印证其认识到对方可能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其认识到对方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该认定原则与主流学术观点提出的“或知”相一致,即根据对方的要求、具体的操作流程以及业务经验,完全可以判断对方利用信息网络所实施的行为之法益侵害性,只是为了牟取利益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将“明知”理解为既包括“确知”也包括“或知”,更符合立法初衷,也更有利于打击网络犯罪利益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更好地维护信息网络安全。针对检察机关的上述意见,方某不再辩解,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开展法治宣讲,延伸办案效果。案发后,针对一名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大学生,且多名办卡人员均系在校大学生的情况,检察机关主动联系教育部门,进入辖区内多所学校,通过宣讲、座谈等多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学生牢固树立遵纪守法意识,避免充当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同时,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辖区内广场、商业街等繁华地区进行普法宣传,向社会公众揭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提醒大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被骗上当。
【典型意义】
第一,抓住犯罪本质特征,严惩新兴网络犯罪。与传统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同,买卖虚拟货币、“跑分”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新兴网络犯罪形式。办案过程中要抓住此类犯罪“使用服务器在境外的聊天软件,每次需要‘翻墙’登录、用户匿名、聊天信息端对端加密、信息定时销毁、已读信息永久性删除”等特征,揭露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本质特点,从而依法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厉打击。
第二,准确认定主观明知范围和程度,做到不枉不纵。针对方某等人提出的系正常买卖虚拟货币,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检察机关从“该团伙在从事犯罪之前已经在网上进行过调查,在明知倒卖USDT可能涉及犯罪赃款后,仍组织团队进行USDT倒卖,且其明知群内交易双方均为固定人员”等方面,认定方某等人明知群内购买USDT的资金来源可能系犯罪所得,仍多次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帮其“洗白”,主观上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程度。但因方某等人并不确知上游犯罪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不到诈骗罪共犯的“明知”标准,因此,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改变定性,并依法认定犯罪数额。
第三,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区别对待。准确甄别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对于主犯,从严提出实刑量刑建议;对于团伙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人员,尤其是在校大学生,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认定犯罪证据不足人员,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确保社会效果良好。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