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虚拟货币号码搞丢了
投入了大量的精力
购买了最好的装备
可游戏说停服就停服
这下好了……
玩家心碎一地
运营商否认侵权
造成的损失谁来担啊?
网络游戏停服,玩家诉至法院
北京的成先生是某款手游的玩家,在玩游戏期间,一共向该手游充值约20万元。
但随后,该手游运营商发布停止游戏运营的公告,并表示会将游戏玩家历史充值总额的5%转移到其他游戏作为补偿。
随后,成先生将涉案手游运营商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张涉案手游运营商停止游戏运营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其退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3万余元,赔偿因终止运营而将失效的游戏服务折合100万余元及利息等。
被告手游运营商称,其终止网络游戏服务运营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侵权!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手游运营商侵犯了虚拟财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范围非常广泛,除网络本身外,还包括特定的网络服务账号、即时通讯工具号码、网络店铺、网络游戏角色和装备、道具等。
本案中,原告成先生主张的游戏财产,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可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依法予以保护。而被告手游运营商停止运营涉案手游的行为,造成了原告成先生涉案游戏账户内相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灭失。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手游运营商处分上述财产时,既没有法定的权利,也没有原告成先生约定的同意,因此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而对于原告成先生损失的确定,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来看。
对于涉案手游停止运营时剩余的游戏货币,手游中的游戏货币由法定货币直接购买获得,在其没有兑换成其他游戏道具前,原告成先生并没有获得对应的服务,所以被告手游运营商应当赔偿对应的人民币金额。
对于涉案手游停止运营时剩余的游戏道具,涉案手游账号中剩余的游戏道具,是原告成先生在游玩过程中取得的,即便涉案手游继续运营,也无法将该部分游戏道具直接兑换成人民币。但鉴于原告成先生已经接受了一定期限的游戏服务,并享受了游戏乐趣,北京互联网法院根据原告成先生充值的全部金额、游戏时间等,酌情确定游戏道具灭失的赔偿金额。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手游运营商赔偿原告成先生3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成先生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利益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到保护。网络游戏中具有财产利益属性的游戏道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
在游戏中,虚拟财产可以根据获取来源的不同,分为充值类虚拟财产和非充值类虚拟财产。充值类虚拟财产是玩家充值后直接获取或兑换的,尚未使用的游戏道具。对于充值类虚拟财产,若玩家在受到损失时,尚未享受该财产所带来的回报,则网络游戏运营商有义务将玩家充值的该部分金额予以返还。
非充值类虚拟财产是指玩家在游戏的过程中获得的虚拟财产,如任务奖励、关卡掉落等。对于非充值类虚拟财产,在判断玩家的虚拟财产损失时,应当结合该财产的获取来源、难度,玩家在消费中产生的乐趣、享受服务的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虚拟财产的数额。
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纠纷中,权利人有证明自己遭受损失的具体大小的义务。但是基于相关数据主要储存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服务器中的客观情况,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往往依赖于游戏运营商的配合。因此,在权利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网络游戏运营商又不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支持权利人主张的虚拟财产的种类与具体数量。
现在,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在网络上进行,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也不仅仅只有游戏道具这一种。只有夯实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明晰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边界,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保障数字经济的有序发展。
文章来源:公众号@北京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