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虚拟货币案件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石家庄5月2日电 5月2日,石家庄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石家庄市公安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通告,通报近期办理的10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在通报的案例中,河北元南投资有限公司、移联网信集团有限公司涉及数额巨大。其中以河北元南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名义,非法吸收存款金额为24.23亿余元;移联网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电子商务”名义,2015年至2018年非法集资金额共计23亿余元。2018年3月至4月,以刷流水返利的方式非法集资,集资金额共计35亿余元。
通报中还披露了以“炒外汇”“投资养老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P2P”“购物充值”等名义多种非法集资案件。
一、以“投资入股”名义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河北元南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30日,在石家庄、张家口、沧州、保定、廊坊、唐山、邢台、定州、辛集等省内9个地市和北京市(主要集中在石家庄鹿泉、井陉、赵县等地)设立代办处,在各地(主要是农村)设立代办点,以入股(股金1-2万元)发展各级代理人并给予不同业务提成的模式,先后设立27个代办处、657个代办点,以高额返息和送礼品为诱饵吸引公众存款。河北元南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为2.4万余人,非法吸收存款金额为24.23亿余元。
2022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元南公司赵县主任)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案件警示】河北元南投资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以高额返息和送礼品为诱饵吸引公众存款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案发生的原因,在于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者极度自信,有捞一把就跑的心理。特此提醒广大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以“电子商务”名义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8年,移联网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在徐某某的控制下,依托其链接厂家、县级代理商及加盟商之间的电商平台,先后推出掌上便利店、进销存、创业商城3个APP。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宣传,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发展代理商、加盟店、会员等形式,吸引不特定投资群众注册成为会员,以每日签到可获高额返利的奖励政策诱使会员预存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截至2018年5月,该公司非法集资金额共计23亿余元。
另外,2018年3月至4月,移联网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在徐某某控制下,以刷流水返利的方式非法集资,集资金额共计35亿余元。
经审理,长安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移联网信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21年12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移联网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至2017年先后推出掌上便利店、进销存、创业商城3个APP,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代理商、加盟店等形式吸引不特定投资群众注册成为会员,并以每日签到返利(提现或购物)的奖励政策诱导会员预存资金,预存资金随存随取的方式宣传高额返息。为应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推出“IPO交易流水锁定政策”(即“刷流水”),导致会员充值购物资金不能返还。本案中,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集资参与人众多,说明生活中仍有部分人因贪图高利参与集资,未意识到所谓高利是集资犯罪分子设计的诱饵。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理性投资,防止上当受骗。
三、以“炒外汇”名义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2017年年初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段某某占用石家庄市新华区领世商务大厦311室,在房间内摆放“御尊资本集团”中国境内推广与服务业务的代理授权书,伙同罪犯刘某某等通过微信、讲课、谈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御尊资本集团”,介绍该公司系炒外汇、理财、投资分析的合法公司,投资款用于该集团炒外汇,客户可得高息红利,经查证该“御尊资本集团”投资业务并未获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经被告人段某某等人介绍,投资群众通过网络登录注册为“御尊资本集团”会员并签订“年度合作框架协议”,其中部分群众直接将款项汇至段某某等指定的“御尊资本指定账户”。
经司法鉴定审计,报案投资金额2067余万元。2021年9月,判决被告人段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警示】御尊资本集团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给付高息回报,直接、间接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很大诱惑性,其之所以能够滋长蔓延,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诱骗群众参与,二是群众对非法集资认识不足,投机暴富心态作祟。这也警示社会公众面对高利息诱惑时要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选择合法投资渠道。
四、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2016年9月至2020年7月,张某、龚某等人注册成立石家庄德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抱团养老、候鸟养老、居家养老、旅居养老、生态养老、温泉养老、智能养老等方式为幌子,通过在石家庄市区设立分公司、发展销售人员、在人口密集场所散发传单、上门服务、组织群众参观体验中心、集中讲授床位销售模式、组织购买床位的群众外出旅游等方式,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虚假宣传该项目是国家扶持的重点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认购床位群众一定优惠,诱骗群众购买床位和各类服务卡。
自2016年9月至案发,石家庄德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通过销售床位和各种卡的方式吸收资金1.2亿元,涉及1521人。目前,该案已向平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警示】本案系面向老年人实施的犯罪,石家庄德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医养结合、旅居养老、温泉养老为噱头,以在石家庄市区散发传单、上门服务、参观体验等宣传方式,以承诺认购、预定养老床位后每年有7%-10%回报为诱饵,诱导群众缴纳认购、预定金。同时,德缘养老公司还向集资群众销售居家卡、旅居卡、介护卡等,以提供家政服务、组织旅游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五、以“直接借贷”名义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2012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与罪犯周某某共同出资设立海威公司,自2012年4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未经依法批准,在公司办公场所内,以每月支付1.5%利息为由,通过和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条”借款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进行放贷,获取的高额利息以分红的方式分配。
2021年12月,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返还受损集资参与人。
【案件警示】被告人张某某在与罪犯周某某共同经营管理海威公司期间,该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张某某作为海威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海威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非法放贷所获得的利息、给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分红均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特此提醒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高利诱惑,理性投资,警惕非法集资。
六、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自201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董某某在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先后以虚构的“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河北省鹿泉市丰泰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面向村民吸收存款;并以“石家庄市浩富财物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个人名义面向村民办理委托理财手续,吸收公众存款。
经司法鉴定审计:董某某共向243名本村村民吸收存款1364万余元,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涉案集资款,依法追缴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案件警示】本案系面向基层农村群众实施的犯罪,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的稳定造成影响。此案的查办,及时遏止了董某某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避免让更多人上当受骗。特此提示广大市民,参与非法集资存在巨大风险,不仅不能收到预期效果,反而会血本无归,得不偿失。
七、以“P2P”名义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河北冠腾公司通过其名下“冠腾贷”P2P小额借贷平台,安排公司客服员工和风控部门员工利用公司员工名义和借用他人信息发布虚假借款标,满标后指挥以上虚假借款人员将借款转账至该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变相非法融资。
截至该公司爆雷,共5500万元未偿还,涉及集资人员300余人。此案于2021年11月10日移送起诉至桥西区检察院。
【案件警示】本案系面向有意愿投资群众实施的犯罪,被告人徐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目的,设立P2P借贷平台,发布多个虚假借款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八、以“存款”名义非法集资案件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司某某从1996年开始在村里做银行代办员,代办邮政储蓄银行的业务,2013年左右邮政储蓄银行取消司某某的代办员资格后,司某某假冒张家口银行银行代办员的名义继续以开白条的形式在司家庄村吸收村民存款,其将吸收的资金用于自己家庭成员消费、购买车辆、做生意等,肆意挥霍,致使吸收的资金不能返还,截至2022年3月16日,共吸收57人存款256万元未退还。
2022年4月20日,司某某被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警示】本案系面向基层农村群众实施的犯罪,被告人司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欺骗群众自己可以有权代办正规银行的存款、取款业务,司某某以集资诈骗犯罪为目的,以正规代办为幌子,诱骗群众到其处存款,特此提醒广大群众,到正规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存款,增强防范意识,警惕集资诈骗,保护好来之不易的钱袋子。
九、以“股权投资”名义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2012年7、8月份,被告人任某某组建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服务中心,2012年10月18日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新乐成立服务中心,赵某某担任服务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自2012年12月份至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多次在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服务中心办公地点,向代办员公开宣讲金安公司实力大,有保障,存钱利息比银行高,鼓励代办员吸收存款,共涉及322户513笔,共计5229.69万元,造成群众巨大损失。
2021年10月,判决被告人任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缴违法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
【案件警示】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组建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服务中心,通过公开宣讲、招募片长、代办员、鼓励代办员吸收存款的方式,在新乐市吸收不特定人群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醒广大群众,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勿因贪图眼前的利益误入歧途,触犯刑律。
十、以“购物充值”名义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2021年9月3日,新乐经侦大队接郝某某报警称:其在2019年通过微信好友“兮兮乐新”加入“乐新小铺”平台并注册会员,郝某某在该平台投资4万元,至今不能兑付。经查自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淘宝、微信“乐新商城”、“有赞商城”等商铺面向全国淘宝、有赞会员出售衣服、鞋、手机等生活用品,商品标价高于市场价格数倍让会员在商城内购买商品,会员在得到商品的同时,并承诺以日分红万分之五的方式按规定期限全额返还本金,免费得到所购商品,再让会员先得到商品后,为达到自己非法吸收存款金额最大化,张某通过微信群等方式以发展会员购物获得提成的形式招募宣传员,通过宣传员建立数个微信群介绍会员在“乐新商城”、“有赞商城”充值高价购物,以骗取更多的钱财。
经审计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返还本金金额1817万元,涉及受害人数共计998人。2022年2月11日,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提起公诉。
【案件警示】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淘宝、有赞商城等平台,通过发展宣传员推荐客户参加“乐新平台”让客户注册会员,以宣传微乐投、手机试用、自选试用、商城充值等方式,让客户在平台高价购买商城物品,规定期限返还本金到会员账户向客户吸收存款,致使平台客户无法返现。提醒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远离高息诱惑,警惕非法集资。
(责编:张晓博、付兆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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