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风险的成因(信托风险的成因有哪些)
近年来,由于家族信托具有其他合法财富管理工具所没有的合理节税、财富传承、化解纠纷、隐私保护、财富保值、资产隔离、公益慈善等七大功能。因此,广泛受到中高净值客户的青睐和追捧。然而,任何财富管理工具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家族信托也是如此。无论是离岸家族信托,还是国内家族信托,都天然存在六大风险,有意设立家族信托的成功人士,必须要在设立前慎重决策,提前考虑清楚能否承担这些风险。作为专业律师,在受托代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时,应当要以书面形式提前提醒委托人慎重考虑家族信托的这六大风险。那么,家族信托存在哪六大风险呢?笔者总结实践经验,归纳如下:
一、家族信托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虽然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一般都是提供家族信托管理服务资信情况良好的信托公司。但是,家族信托不是保本理财的工具,它自设立伊始,就是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率的。委托人将上千万的信托财产交付给信托公司打理,哪怕设立了信托保护人、法律顾问、投资顾问等,财富管理中仍然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的,特别在当前全世界经济复苏艰难、利率不断下行的情况下,要保证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难度可想而知。
二、家族信托具有额外费用负担风险。信托公司在管理家族信托过程中,无论亏赢,都要定期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托报酬。另外,家族信托还有其他额外的费用及税收,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投资顾问费、保护人报酬、律师费、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各项费用等,这些费用及税收一般都是要由信托财产来承担的。悲观情况下,很有可能家族信托财产会被各种费用及税收“吃空”。因此,家族信托只适合那些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非常强的委托人。律师应当在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前,实事求是地将家族信托额外费用负担风险明确告知委托人。
三、家族信托委托人合法合规风险。律师应当提前告知欲设立家族信托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家族成员中风险系数较低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符合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具有签署信托合同主体资格的家族成员作为家族信托委托人。
四、信托财产合法合规风险。律师应当提前告知欲设立家族信托的当事人,委托人应当对交付的信托财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得用非法吸收的公共存款,或者汇集他人的资金,或者以代持他人的财产来设立家族信托。信托财产来源不合法,对家族信托的设立和运营风险是致命的,这一点委托人必须明知和给予保证。
五、信托财产共有人撤销权风险。律师应当提前告知欲设立家族信托的当事人,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财产如存在有其他共有人(比如:配偶、孩子等),委托人必须事先与财产共有人达成设立家族信托的合意,并取得了财产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共同成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如果交付的信托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家族信托将会面临共有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
六、家族信托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风险。律师应当提前告知欲设立家族信托的当事人,作为家族信托委托人,所提供的一切文件必须保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向受托人和投资顾问(如有)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也应当做到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即将设立的家族信托,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非法利益输送的情形。否则,提供虚假信息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上述家族信托的六大风险您弄明白了吗?笔者是执业27年的资深法律人和家族财富传承问题研究者,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的研究观点,供读者朋友们参考。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并给予点赞和关注,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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