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虚拟货币构成诈骗罪吗
假借区块链、虚拟币等热点之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同时还有“拉人头”发展下线等营销方式,一旦碰上此类“投资理财”,一定不能被所谓的高额回报率冲昏头脑。
2018 年12月,被告人王某开发并运营“TS通证社区”微信小程序,为客户提供机票、火车票等订购服务,并赠送客户“TS”虚拟货币,以持币分红为诱饵吸引客户投资购买TS币。
2019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委托他人开发“TS公链”“TS钱包”,并租用网络虚拟服务器设立TSC100虚拟货币交易所,推出TSC虚拟货币并以1:1比例换购客户原持有的TS虚拟货币,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设立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内推出“TSC永动机”“TSC100超级合伙人”“CSNS权证 ”、PH、GWT、MTF、MT、GNDT等系列虚拟币投资项目,并通过编写项目“白皮书”等方式炒作投资价值,利用互联网、微信聊天工具等进行公开推广,宣传通过持币锁仓可获高额收益或分红,承诺到期回购,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后被告人王某终止项目分红及回购承诺,导致交易所内TSC等虚拟货币迅速贬值,并终止交易所运营维护,恶意侵吞投资人资金。经审计,被告人王某共收取报案人金额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91,092.75元,支付报案人金额合计578,474.17元,差额为4,512,618.58元。
2022年2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与传统的虚拟货币诈骗平台不同,本案系以交易所模式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且多层嵌套发行代币、币币交易、质押贷款、理财服务等经营模式,同时伴有“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传销特征,做案手法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
同时,在被告人拒不认罪,辩护人对行为定性、涉案金额认定等方面均持不同意见的情况下,侦检加强捕后侦查及自行侦查,通过IP地址比对、电子数据修复、境外证据调取等多种手段全面搜集固定证据,为庭审指控犯罪提供有力支撑。本案的成功办理,揭露了假借区块链、虚拟币等热点之名行集资诈骗之实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