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的投入比例为负数
基本案情
原告苏某诉称:苏某与孙某系朋友关系,因生意周转资金需要,孙某于2019年4月份分两次向苏某借款共计191712元,于2019年6月份向孙某借市值503014.66元的USDT(泰达币)。后经苏某催要,孙某偿还50000元,并于2019年9月给苏某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月息2分。后经原告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夫妇共同偿还借款644000元及利息。
审理结果
镇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向原告苏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条中的141712元系被告孙某偿还原告原借款191712元中50000元后所欠原告人民币款项,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条中的502288元人民币款项原告无证据证明已交付给被告,诉称充值给被告孙某的电子货币市值503014.66元人民币,亦无依据证实。该借款系被告孙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孙某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某借款141712元。苏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投资交易 不受法律保护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作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载明,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本案涉及的USDT数字货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